教學助理制度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兼任教學助教培訓暨考核實施要點】

96.06.25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海教中字第0960007968號令公布

一、為加強本校學生基本能力進而發展專業知能,使教學助教有效協助提昇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兼任教學助教可分為基礎課程教學助教及專業課程教學助教。
(一)基礎課程教學助教:即由基礎課程教學小組聘任之教學助教,主要協助大學部基礎課程之積極性補強教學,如英文、化學、物理、生物、微積分及計算機概論等課程之相關協助授課事宜。
(二)專業課程教學助教:即由系所聘任之專業課程教學助教,主要協助各系所每學期開設之專業必修課程及專業實驗課程之相關協助授課事宜。

三、兼任教學助教之聘任:由基礎課程教學小組及各系所依授課教師推薦,聘請成績優異之研究生或大學部高年級生擔任,且須經培訓認證後,方可執行相關授課事宜。

四、兼任教學助教之培訓、考核與獎汰:
(一)兼任教學助教之培訓:基礎課程教學小組及各系所每學期至少應舉辦6小時以上之培訓課程及期末綜合座談等,培訓紀錄及綜合座談紀錄於期末送教務處教學中心存查。
(二)兼任教學助教之考核:為公平客觀評估兼任教學助教執行成效,將依下列各項考核機制予以評鑑:
1.培訓課程參與:依據每學期兼任教學助教培訓課程等之出席率紀錄。
2.簽到記錄:每次上課需填寫「簽到記錄單」。
(三)兼任教學助教之獎汰:由基礎課程教學小組及各系所於每學期依兼任教學助教之綜合表現,推薦1名表現優異的兼任教學助教,由教務處簽請校長頒發獎狀以茲鼓勵。兼任教學助教因教學工作不力,或有任何不適任者,各基礎課程教學小組或系所應即報請教務處教學中心停止其執行教學事宜,次學期不得再擔任兼任教學助教。

五、兼任教學助教之各項文件繳交由基礎課程教學小組及各系所彙整後,依下列之規定,於期限前繳交至教務處教學中心存查:
(一)簽到紀錄:每月25日前繳交當月每次上課之簽到紀錄(一學期四個月)。

(二)培訓課程參與紀錄、教學檔案問卷調查及教師評比:每學期結束前繳交。
訂定學生基本能力指標及檢定機制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英文會考暨英文畢業門檻實施要點】

93.08.20 93 學年度第1 學期臨時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1.18 93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30 95 學年度第2 學期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6.25 9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6 年8 月8 日海教招字第0960008571 號令發布

一、本校為提昇學生英文能力,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校日間部大一新生、轉學生、與復學生於入(復)學後第二學期,須全部參加「英文會考」(以下簡稱本會考)。

三、本會考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三月下旬舉行,考試時間由教務處公告之。

四、會考成績不及格者,應於暑期或次學年修畢基礎英文,始得修習進階英文。

五、凡因故未能參加本會考之學生,須依「學生考試期間請假辦法」辦理請假。未完成請假手續而缺考之學生,其成績以不及格計算,適用第四點規定。經同意請假之學生,得另行參加補考,補考時間由教務處公告之。

六、本校日間部大學部學生(除具備第七點免修資格者)須於修業年限內修畢「基礎英文」(零學分)。「基礎英文」課程得於每學年寒暑假期間或其他適當期間開授,修習費用比照二小時之暑修課程之學分費。

七、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免修「基礎英文」課程:

(一)本會考成績及格者。

(二)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須檢附證明文件)。

(三)托福紙筆測驗成績550 分以上或電腦托福成績213 分以上(須檢附證明文件)。

(四)教育部核定其他同等級測驗成績(須檢附證明文件)。

八、本會考及格標準由教務長召集各學系及相關人員訂定之。

九、本會考成績優異者,由學校予以表揚,並頒發獎學金以資鼓勵。會考成績優異獎學金由

本校「學生就學獎勵補助金專戶」支出。

十、本會考相關考試業務由教務處學術服務組辦理。相關試務經費由教務處每年提撥預算支

出。

學習成效不佳學生預警機制、輔導措施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學生學習成效期中預警制度實施要點】

97.03.27 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6.05 海教註字第0970005980 號令發布

一、為提高教學品質,加強學生課業學習輔導,就學習成效偏低之學生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習成效偏低,係指學生期中成績評估不良、有經常缺課、學習怠惰、規避學習活動等不良狀況,足以影響學習效果或成績者。

三、教師應於期中考後二週內,於本校「教務系統—教師資訊系統」登錄學生學習成效。

四、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得依據預警逾二分之一學分之學生名單,通知各系所。各系所應知會班導師加強學生之學習輔導。

五、各項輔導措施實施過程及結果,應予以紀錄,必要時,得通知學生監護人。

建立畢業生追蹤機制

設立系友會,並透過系友網站的建立與系友聯繫,建立系友溝通管道,並針對畢業生職涯進路情形及畢業生對本身就業情形滿意度做問卷調查。

系所師生互動機制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校務會議通過

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海學諮字第0920006093號令公布

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1月28日 海學諮字第0940000805號公布

第 一 條 為落實導師輔導學生,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特依「教師法」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大學部班級導師由本校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兼任;研究所導師由所長或專任指導教授兼任之。

第 三 條 本校導師制推動組織與督導權責如下:

一、校長負決策及督導之責。

二、學生事務長綜理與推行全校導師業務。

三、院長督導學院之導師相關業務,並每學期至少召開院導師會議一次。

四、系主任及研究所所長:

(一) 督導各系(所)之導師相關業務, 並每學期至少召開系(所)導師會議一次。

(二) 推荐班級導師人選及一名相關導師業務承辦人員。

第 四 條 導師工作與職責如下:

一、輔導學生依其性向、學習態度、身心健康及家庭狀況等,分別施予適當輔導,協助解決困難,培養其正確人生觀和健全人格。

二、每學期至少參加輔導班級學生之班會二次,並擔任輔導工作。

三、新生班級導師應參加新生訓練時之導師時間。

四、參與輔導班級學生之各項活動。

五、每週自行排定二小時導師時間,以利輔導工作之推行。

六、參加全校性導師研討會,及院、系(所)導師會議。

第 五 條 推荐班級導師人選時優先考量條件如下:

一、正擔任或曾擔任所輔導班級之任課教師。

二、能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導師之工作與職責者。

三、同一班學生由相同班級導師輔導至畢業為原則。

第 六 條 大學部班級導師由系主任,依據本辦法第五條之內容推荐各班級導師人選,於每學年度開始時報院轉送學生事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聘,聘期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各班應聘導師人數由各系訂定。

第 七 條 每學期舉辦一次全校性導師研討會,由學生事務處召集之。研討會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

第 八 條 導師指導活動費支領方式如下:

一、各系(所)導師指導活動費得於核定之總額內,由各系(所)自行調配。

二、導師指導活動費之支領以各系(所)提報之導師名冊經核定後依實際運作核實辦理,不受超支鐘點之限制。

第 九 條 教務處進修推廣組得視實際需要與經費情形設置導師,並依本辦法辦理為原則。

97學年度導師名單暨導師時間表

系所

輔導班級

導師姓名

職稱

導師時間  (每周二小時)






一A

呂紹偉

副教授

一12:10~14:00

黃培華

副教授

一12:10~14:00

一B

程光蛟

教授

二09:20~10:20     三14:00~15:00

鄭慕德

教授

四13:00~15:00

二A

洪賢昇

教授

三09:30~11:30

林進豐

助理教授

一16:30~18:30

二B

吳宗達

助理教授

四13:10~15:00

容志輝

教授

四09:30~11:30

三A

鄭智湧

副教授

四15:00~17:00

葉美玲

副教授

一10:10~12:10

三B

林俊華

助理教授

二、三12:10~13:10

陸臺根

助理教授

四11:00~13:00

四A

譚仕煒

助理教授

四11:00~13:00

吳政郎

副教授

二16:05~18:20

四B

王榮華

教授

三12:00~14:10

曾敬翔

教授

四15:00~17:00

研究所

何志傑

副教授

一10:00~12:00

黃玄煒

副教授

四16:30~18:30

吳 渝

教授

 

李榮乾

副教授

 

羅文雄

教授

 

張忠誠

教授

 

張俊傑

副教授